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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政法学院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信息来源: 山东政法学院 发布日期: 2019-04-24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学校建设项目内部控制管理,进一步提高建设项目管理水平,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住建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是指学校投资新建、改建、扩建的基本建设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概算即设计概算,是指初步设计或扩大初步设计阶段,依据初步设计或扩大初步设计图纸,对项目建设费用计算确定的工程造价。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工程预算即施工图预算,是指在施工图设计阶段依据施工图纸,汇总项目的人、材、机的预算所确定的建安工程造价。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变更是指建设项目自施工图审查批准之日起,至通过竣工验收之日止,在工程实施过程中,由学校建设项目管理部门、监理单位,根据客观需要而提出的施工图或者其他设计技术要求的调整。

第二章  立项与审核

第六条 建设项目的立项与决策应遵循科学论证、民主集中、依法公开透明等原则。

第七条 项目提出和论证。基建处根据学校发展规划,对项目建设的可行性、建设项目规模、使用功能和项目实施的时间、地点、方案、投入资金及资金来源等以书面形式提出建设项目论证。在论证项目可行性之前应充分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必要时邀请相关专家参与论证。

第八条 项目决策。需要确定为建设项目的,由学校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其中属于 “三重一大”者应经学校党委会研究决定。

第九条 立项审批。须经山东省发展与改革委员会立项审批的,由学校按照相关规定逐级上报立项审批;不需报请山东省发展与改革委员会立项审批的,由学校校长办公会或学校党委会研究决定立项。

第十条 建设项目立项后,设计方案报批前,在学校网站上公开征询意见5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 跟踪监督。在建设项目立项与实施过程中,自觉接受学校审计部门的监督。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重大项目决策事项、依据和实施结果要在学校网站公开,接受全校教职工的监督。

第三章 概算与预算

第十二条 学校与工程概算、预算编制单位对工程概算、预算的完整性、准确性作出合同约定,并按照建设程序进行工程概算、预算审查,避免工程概算、预算漏项以及工程量计量偏差。

第十三条 工程概算管理。建筑面积小于1万平方米的建设项目,初步设计由学校通过政府采购确定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由中标单位根据学校提出的建设项目初步设计要求进行设计;建筑面积大于1万平方米的建设项目,初步设计需在济南市建筑市场通过公开招标确定中标单位,由中标的设计单位根据学校提出的建设项目初步设计要求进行设计。

建设项目工程概算由学校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依据初步设计文件进行编制。按照定额或规范编制的工程概算不得漏项、缺项或重复计算。

建设项目概算审核文件是初步设计、编制项目预(决)算、编制固定资产年度投资计划的依据,各相关部门必须严格按照审定的概算进行管理。

经批准的设计概算是该建设项目的投资最高限额,学校应严格按照已批准的设计概算执行。

第十四条 工程预算管理。经山东省发展与改革委员会批复的建设项目,其工程预算由学校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依据审查通过的施工图,参照济南市建筑工程定额站相关要求进行编制。编制预算要求准确计算工程量、准确套用预算定额和取费标准。工程预算编制完成后,应及时将工程预算连同有关文件、材料报送济南市建筑工程定额站审定。

学校校长办公会或党委会研究立项的建设项目,由基建处按照《山东政法学院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申请政府采购。学校依据项目规模、招标要求,自行确定是否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工程预算。

建设项目工程预算的编制过程,有学校财务处安排专职人员参与。

学校校长办公会或党委会研究立项的建设项目符合条件的均应按照要求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第四章 工程变更
 第十五条学校的项目管理部门是工程变更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对工程变更提出实质性审查意见并承担相应责任。学校在与施工单位签订合同时,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在合同中明确工程变更的原则及其违约责任。

第十六条 工程变更应当遵循科学原则,在有利于工程项目的功能、质量、投资等方面最大限度优化的前提下开展设计及施工方案的调整;遵循合法合理原则,工程变更必须按本办法的规定程序进行;遵循客观真实原则,工程变更必须根据工程实际,进行充分论证;遵循及时有效原则,工程变更必须坚持控制投资并保证施工进度。

第十七条 工程变更严格遵守先批准、后变更,先变更、后实施的原则,对未经批准而擅自实施的工程变更,不予认可;如因变更施工造成安全隐患,应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变更内容须恢复原状。

第十八条 因工程变更需要增加合同规定以外的内容,增加部分符合政府采购条件的,学校按照《山东政法学院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学校的项目管理部门应严格控制建设规模,规划设计应与实际相符。预算编制列10%暂列金额,用于施工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设备等价格调整以及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工程价款调整以及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费用。暂列金额在结算时,按实际发生金额结算。
  第二十条
工程变更管理

1、学校应当严格进行初步设计、施工图审查;设计文件一经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随意变更,因客观原因需要变更时应当按本《办法》执行。

2、工程变更由提议单位提出变更原因,经其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为项目经理、监理单位为项目总监、设计单位为项目负责人、建设单位为学校建设项目现场负责人)审查同意后,向学校建设项目管理部门提出变更申请。

3、涉及使用功能变更的项目,设计单位需根据学校书面要求进行设计变更。工程变更必须由设计单位出具设计变更施工图或者设计变更通知单。

4、所有工程变更施工图或者设计变更通知单,必须按设计单位内部技术管理规定完善校审程序,并加盖设计单位设计出图专用章。设计单位提交的工程变更施工图或者工程变更通知单,应加盖学校建设项目管理部门公章后,由监理工程师发给施工单位,施工单位按此工程变更施工图或者通知单进行施工。凡是未按照本条规定签字、盖章的图纸及通知单,均属无效图纸、变更通知,不能作为计量支付、结算的依据。
  5、工程变更应当充分考虑对后续工程及专业的影响。凡是影响后续工程及专业的,设计单位应当及时向后续工程及专业提供工程变更资料,后续工程及专业应当将变更的有关内容纳入施工图。

6、建立工程变更洽商制度。学校建设项目管理部门在收到工程变更申请后,应当及时组织本单位技术人员、各参建单位项目负责人,并会同学校财务、审计等部门,开展变更事项的技术可行性、经济合理性分析。对于重大的变更事项,学校建设项目管理部门应当邀请专家参与论证。经洽商确需变更的项目需报请学校审批。

7、下列情形的工作内容不予办理工程变更:
1)招标文件规定应由施工单位自行承担的。
2)施工合同约定或已包括在合同价款内应由施工单位自行承担的。
3)施工单位在投标文件中承诺自行承担的或投标时应预见的风险。
4)由施工单位责任造成的工程量增加。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能办理的。 

第二十一条 工程变更申报应遵循如下程序:
  1、工程项目涉及规划、建设等相关部门要求的重大变更,须经学校研究同意后,由基建处向原审批部门申报变更设计方案,待方案批准同意后,再根据变更所涉估算金额向学校报批。
  2、对工程整体景观、使用功能、实施工期没有影响或影响较小的,由基建处组织研究变更方案,再根据变更所涉估算金额向学校报批。

第二十二条 施工单位依据设计图纸、招标文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图预算核验,认为确需发生工程变更时,必须就拟变更项目的原因、变更建议及预算做出书面说明,报学校建设项目现场施工技术负责人或监理工程师。
  第二十三条
建设项目现场施工技术负责人或监理工程师现场初步核实确需变更项目后,报学校建设项目负责人。
  第二十四条 学校项目负责人核审确实需要变更的,由施工单位按照《山东政法学院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审计实施办法》(鲁政院【2015】)215号)要求填报工程变更预算,经建设项目管理部门办理完毕《工程变更审批表》后再予实施。
  第二十五条
责任追究。因勘察设计单位的责任而导致工程变更的,学校应当依据相关招投标文件和合同约定对勘察设计单位追究违约责任。

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缺陷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3日内向学校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施工单位不得擅自对设计文件和图纸进行变更,因擅自变更设计文件和图纸而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的其他损失,由施工单位自行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监理单位应当严格履行工程变更的审查及监督责任,从工程造价、实施工期、质量保证、安全生产和使用功能等方面提出审查意见,并对工程变更事项进行合法性监督。因监理单位审查意见严重失实或监督不力,导致不合理工程变更的,学校应当依据合同约定追究监理单位的责任。
  工程价款结算机构在工程竣工结算和审核时将无工程变更签证计入工程价款结算的,学校应与其在委托合同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第107号令《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和工程价款结算机构的责任。

第五章 竣工验收

第二十六条 竣工验收的范围。建设项目按照上级批准的设计文件所规定的内容和施工图纸全部建成、符合合同标准的,应及时组织验收。
第二十七条 竣工验收的依据。竣工验收的依据是经过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或扩大初步设计(技术设计),施工图纸和说明、设备技术说明书、招标投标文件和工程承包合同;施工过程中的设计变更、签证;现行的施工技术验收标准、规范以及主管部门有关审批、修改、调整文件等。
第二十八条 竣工验收应具备的条件:

1、完成基本建设项目工程的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2、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3、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4、有勘察、设计、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5、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第二十九条 竣工验收的准备:

1、整理技术资料。各有关单位(包括施工、监理单位)应将技术资料进行系统整理,由基建处分类立卷,交学校档案室统一保管。技术资料主要包括土建、安装等文件、合同和工程项目的情况报告等。

2、绘制竣工图纸。竣工图必须准确、完整、符合归档要求。

第三十条 竣工验收申报要件。项目验收申报要件,要有项目的审批文件、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工程质量检查报告、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及其它需要提供的资料等。

第三十一条 竣工验收的程序:

1、按国家现行规定,建设项目的验收,根据项目的规模大小和复杂程度,可分为初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进行。规模较大、较复杂的建设项目应先进行初验,然后进行全部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规模较小、较简单的项目,可以一次进行全部项目的竣工验收。
2
、建设项目全部完成,经过各单项工程的验收,符合设计要求,并具备竣工图表、工程总结等必要文件资料,由基建处向负责验收的单位提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竣工验收要根据工程的规模大小和复杂程度组成验收委员会或验收组。

3、经济南市建委批准施工的建设项目,其验收委员会或验收组由建设项目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学校基建处、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等组成。学校通过政府采购的建设项目,其质量验收委员会或验收组由国资处、基建处、审计处、财务处和施工单位组成。验收委员会或验收组由学校国资处组织协调,审计处、基建处、财务处、保卫处、施工单位和相关职能部门参加。

4、验收委员会或验收组负责审查工程建设的各个环节,听取各有关单位的工作总结汇报,审阅工程档案并实地查验建筑工程和设备安装,并对工程设计、施工和设备质量等方面作出全面评价。不合格的工程不予验收;对遗留问题提出具体解决意见,限期落实完成。最后经验收委员会或验收组一致通过,形成验收意见书。验收意见书由验收会议的组织单位印发各有关单位执行。

第三十二条 竣工备案。经济南市建委批准施工的建设项目,基建处负责按照济南市建设工程手续办理流程完善建设项目的竣工备案,并将竣工备案书交学校档案室存档。

建设项目在取得验收意见书或竣工备案书后一年内,应由基建处向国资处出具验收意见书,由国资处依据验收意见书确定纳入学校国有资产账。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日起执行,由基建处负责解释。